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无业状态下的城镇常住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末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它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申请资料
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照三张及以下7个方面的材料:
(1)学生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失业人员等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破产、停业的个体户、业主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失地农民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5)未获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六个月以上);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有单位开具的六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等。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我省户籍的劳动者须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参加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
(8)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9)两寸照片5张。
办理流程
(1)申请者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和提供相关材料(红底两寸相片五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各两份,本人申请报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外地户口提供 半年以上居住证明等);
(2)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公示时间5天,初审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3)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复审(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5)由申请者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